汕头市药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药业商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药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举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实际参加人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全体会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当选。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