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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专栏】哪些情况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网友问:在什么情况下会以此罪立案?

大家都知道,传染病防治是涉及公众健康的大事,也就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所有的公民参与。疫情防控最有效的一个措施,就是切断病毒的传播渠道,为此就需要发现、追踪、分析病毒的传播渠道,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它的传播渠道。那就涉及到我们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到这样一个过程中,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义务有哪些规定呢?《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讲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违反了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根据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包括:(一)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种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实施。但是近期确实出现了确诊患者隐瞒行踪、隐瞒症状等极少数事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和处理。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虽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隐瞒这些信息,都会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跟踪和了解,就可能对他人健康包括自己亲友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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