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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专栏】汕头海关出台18条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2月10日,汕头海关推出18条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粤东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具体措施如下:

    1、快速验放急需进境农产品、食品、医用物资和成套设备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境急需农产品、食品和医用物资的通关验放,做到优先机检、优先检查、优先检测,第一时间通关放行、快速调运。 对于命中法定检验的进口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消费品等国内急需进口的物资,已获得第三方认证或检测报告的,可根据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采信第三方结果,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对于汕头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允许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验,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

    2、保障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物资进口快速通关


    在各现场海关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符合安全要求的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涉及特殊物品的疫情防控物资实施便利通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不需要卫生检疫审批。


    3、全面推广“提前申报”


    对于在汕头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汕头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 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面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 3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


    4、实施快速检疫审批


    开展网上作业方式,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农产品、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加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在进口环节加快许可证核销。加快审核《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到随报随批,进境加工储备粮食做到随时调运随时监管。


    5、优化企业注册备案、年报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场和供港澳蔬菜基地及加工厂备案的实地评审,可凭企业提交的承诺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信用承诺书,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备案,推行网上办理方式,企业可采用电子邮箱或手机微信向海关提交电子文档,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要求补交所需材料。


    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延长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电子信息的截止时间至3月底。

    6、优化企业信用认证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企业向海关申请企业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


    7、延长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办理期限


    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企业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造成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手(帐)册无法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的,经主管海关主动联系相关企业,确定手(帐)册延期期限后先予办理延期,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加工贸易手(帐)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和保税监管场所分送集报、集中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8、落实免税政策, 顺延税款缴纳期限、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


    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免征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在2020年2月3日至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15日内缴纳。


    企业从汕头关区口岸进口,并向汕头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复工之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9、快速办理有关船舶吨税手续


    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暂停或变更进入中国港口而重复申报船舶吨税的应税船舶,可依申请办理船舶吨税退还或执照修改手续。


    10、优化风险布控工作


    严格控制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捐赠防控物资的风险布控,降低对一般信用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和本地生产型企业的布控查验比例,确需查验的,坚持机检优先,减少查验内容和开掏箱比例,提高验放效率。推动“两轮驱动”风险防控与“两步申报”无缝衔接,落实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两段准入”风险布控模式,对于在口岸难以完成查验要求的,可以到目的地实施检查,允许企业附条件提离货物,减少进口货物滞港时间。


    11、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海关主动披露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及时接收、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且能及时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漏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12、优化企业稽核查手段


    推行“提前推送取证清单”“远程面洽”和“网上报送书面材料”等便民方式办理稽核查业务,鼓励企业自查自报,助力企业做好防控疫情相关工作。


    13、支持关区检疫处理企业复工


    对关区检疫处理企业加快检疫处理效果监督和评价,优化检疫处理监管行为,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支持企业网上办理业务,加快审核备案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检疫处理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14、保障供港澳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


    提醒供港澳农产品、食品企业关注舆情、动物疫情和各地防控措施等动态信息。帮助企业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供港澳农产品、食品随报随检,快速检测,快速出证,对未抽中批快速出证放行,确保供港澳农产品、食品质优量足。加大对养殖场的宣传力度,指导养殖场做好返场人员隔离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


    15、拓展粤东口岸服务功能, 扩大出口水运转关范围


    大力支持汕头广澳港区二期、南澳对台小额贸易点正式运营,打通防控疫情、民生物资进口通道。 扩大“宝奥城电商出口水运转关”范围,允许汕头关区内所有现场开展出口水运转关,允许一般认证以上企业办理所有贸易方式出口水运转关。


    16、创新查验方式减少对企业影响


    查验部门充分利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实行非接触式查验;确保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利用“网络视频”“网络传输”等科技手段开展查验外勤作业,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提供便利。


    17、提供技术贸易、监测、统计服务


    充分利用汕头海关技术中心和商品检验技术资源,发挥中国玩具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汕头)和广东玩具礼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作用,帮扶汕头关区出口玩具企业应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出口玩具产品国际竞争力。密切关注粤东主要贸易伙伴对我国的贸易限制措施,监测疫情对企业外贸进出口的影响,及时发布海关统计信息,方便企业了解国际贸易动态,助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向地方政府积极推送海关建议,助力出台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措施。


    18、畅通关企联络机制


    依托“粤东E通关”、关企联络员、现场海关宣传等平台,及时对外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及时推送指导企业疫情防控物资通关、归类指南等,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搭建企业诉求回应平台,公开汕头海关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措施已经明确执行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视疫情情况需要再作调整,各隶属海关业务咨询联系人见附件。此执行期中总署有明确规定的以总署规定为准。


    联系人:


    汕头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丁峰,0754-88198418,13802331848;


    汕头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廖晓红,0754-88193515,136422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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