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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出席“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
发布时间:2018-08-1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8月9日上午,由汕头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成立的“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商调委)在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揭牌。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丽文出席活动并讲话。商调委成员、受聘总商会调解员及市直属商协会负责人等40余人参加相关活动。我会蔡小虹常务副会长、李文英秘书长出席了本次活动。我会蔡小虹常务副会长、黄沐副会长荣聘为“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我会蔡小虹常务副会长(右二)、李文英秘书长(右)出席商调委揭牌仪式

    市工商联副主席、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商调委主任蔡翀主持揭牌仪式并详细介绍了商调委前期筹备和试运行情况。众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毅代表商调委人民调解员在仪式上作表态发言。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孔德镐和市司法局局长翁仲明为10名调解员代表颁发聘书。随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丽文,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孔德镐,市司法局局长翁仲明与市工商联副主席郑晶共同为商调委揭牌。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孔德镐(中)和市司法局局长翁仲明(左三)为受聘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书

    据介绍,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防范化解涉及商会会员间、会员企业与职工、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各类纠纷,围绕“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案件的发生。

 


    【链接】人民调解员如何开展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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