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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公布关于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粤发改价格〔2015〕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附件1)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2《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反映;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附件:2.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22日

 相关链接:http://210.76.65.10:9000/pub/gdsfgw2014/zwgk/tzgg/jggg/201505/t20150529_31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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