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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年第21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做好新旧制度文件衔接工作
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二、 同步执行相关范本要求
为配合《规范》实施,进一步指导临床试验开展,配套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附件1-6),与《规范》同步实施。
三、 积极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落实《规范》要求,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5.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
6.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3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2.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3.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4.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5.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号通告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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