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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 第68号)
发布时间:2019-09-3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哈尔滨天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哈尔滨天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

  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洛阳天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批次腰痛片检出松香酸(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19年9月23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68号通告 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68号通告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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